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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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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c外围网站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院教学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保障学院的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水平和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校设[2010]1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的任务

      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规范的管理。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地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完善实验室环境,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

      做到环境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仪器设备需摆放整齐有序;完成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使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建立安全责任人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应及时修理与排除;贵重仪器设备和物品应由专人清点与保管;下班时应注意关门,关窗,切断电源;认真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经常检查电线是否安全;实验室人员必须学会使用灭火器材,并将其放在显著的、便于使用的地方。

      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二、实验室的建设

      实验室须依据学科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多学科、多专业共享的实验教学中心。

      在学院的领导下,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健全实验室建设的管理机制。

      明确实验室建设的目标,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相适应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适应新闻与信息传播业发展需要,努力更新实验设备;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学院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严格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三、实验中心的开放

      根据各分实验室所具有的功能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将广告与报纸编辑实验室、计算机与多媒体实验室、录音间、形体房与演播厅等进行分类开放。

      开放对象:根据学院现有的实验室资源,满足学院教学计划内的实验课程(即教学课表内所安排的课程)。

      开放办法:学生必须带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相关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图书证等)进行登记;学生必须遵守学院的实验室管理守则,任何随意损坏及有意破坏实验室设备者,实验室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进入实验室之前,学生必须带有与本次实验内容相关的策划与计划的具体说明,经实验室老师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后续实验。

      四、规范实验的过程管理

      (一)教学实验计划的安排

      凡需到实验中心进行教学实验的课程,必须在该学期开学之前,由任课教师在不与其他课程发生冲突的前提下,提出包括实验的具体时间和次数的日程表,以课表的形式下达教学计划到实验室,实验室方予以执行。

      (二)教学实验计划实施

      每学期开学之初,学生对本学期实验课的计划与安排应已清楚地了解。

      学生在第一节课开课之前拿到实验指导书,并根据实验课的时间安排,在每次进入实验室之前,预习好本次实验指导内容。学生在进行第一次实验内容之前,必须接受关于本实验室设备使用的必要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实验,否则不能使用设备。

      每次实验,须由教师向学生下达实验任务。实验前,指导教师应将实验目的、要求、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内容详尽地向学生讲明。由教师督促每个学生阅读详尽的实验指导书,掌握本次实验的设备操作要领,经检查后,方能实验。学生应根据要求,认真、独立地完成好实验任务。

      实验过程应在实验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验中若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机,并由工作人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以保证实验的继续完成;实验完毕后,学生必须按照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写出实验报告,整理好设备,打扫卫生,关门关窗,切断电源,有秩序地离开实验室。

      学生应按教学计划准时进入实验室;如有旷课者,视为放弃,不另补时间。入室后须听从实验指导老师的安排有序进行实验,严禁利用实验设备做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事情。

坚持实验后清扫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制度。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和室内的一切公共设施,节约实验材料和水电,注意防火、防水、防盗。实验室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拒绝学生带入食物、茶水等。

      (三)实验课的管理

      实验课课程的设置与开出,按照新修订执行的培养计划进行,其中包括:单列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名称、学时、学期安排等。

      实验室专职工程师要确保实验室的设备完好,并及时修复出现故障的设备,对于实验中学生对于机器使用技术方面的问题给予协助指导,并填写实验室开放使用情况、妥善保管《新闻与传播实验中心实验室使用日志》。

      指导教师如有特殊原因需调课,需按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经学院、教务处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实验室。

      实验课的所有档案统一由教学档案室设专柜保管,实验中心及学院其他部门如需调用,需经学院分管负责人同意,履行手续由保管员借出,并按时归还。

实验指导课的效果参照本科课堂教学进行要求,每学期根据实验课特点进行考核。

      (四)实验课效果评估

      实验报告是检验学生对实验的掌握程度,以及评价学生实验课成绩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文件,撰写实验报告必须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进行。真实的记载实验过程,有利于不断积累研究资料,总结研究实验结果,可以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每门实验课程中的每一个实验项目均须提交一份实验报告,期末将每门课的实验报告装订成册,上交教务科保存。指导教师及时批改实验报告,给出成绩。

      五、规范实验设备借用制度

      教师借回家使用的设备,必须是与本人所承担教学课程紧密相关的设备;借用者必须经院实验室主任批准,上万元的设备,需注明用途、归还日期,经院主管的领导审批,并在财产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出。

      实验室财产管理员应对在家使用的设备进行定期的核对,了解其使用现状及动向。

个人借用设备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借用期限执行,若超过期限还要使用设备者,须说明理由并在相关负责人处办理续借手续。若超过期限,经资产管理员提醒后,既不说明理由,又不办理续借手续者,实验室有权收回设备,并报院务委员会予以处罚。

      设备归还时,应由实验室有关人员检查设备状况,若有损坏,或不慎丢失,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人员的组成部分,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为实验室建设贡献力量。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学院确定各类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实验室主任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同时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一)实验主任的岗位职责

      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教学实验计划,年度建设以及上述计划的落实;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核工作,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运作效益;组织制定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督促检查岗位责任的执行情况,协调其工作;组织、安排好实验员的业务学习;组织好仪器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修工作。

      (二)实验员的岗位职责

      根据实验室的教学实验计划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实验教学过程中的保障工作,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及时处理仪器设备故障;总结、推广实验课的先进经验,不断更新实验内容,引进新技术,改革实验方法,提高实验课的质量;负责大型精密仪器的运行、维护以及一般仪器的维修工作;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的各项任务,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

      (三)资产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负责实验室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的管理,清晰、准确、规范地建立序时流水账、分类账、借用帐及材料领用帐;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品和材料的领取与发放工作;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物资的购买、领用、借出、归还、调拨、报废等都必须严格手续,认真及时登记账目;经常清点帐、卡、物,每年年底与设备主管部门核对帐、卡、物,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做好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物品的进出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对超出审批使用期限的设备,应负责提醒教师归还;对不经常使用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做好防潮,防霉,防尘工作。

      八、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指导教师在授课第一周之前,向学院教务员和实验室提交所承担实验课的《实验指导书》,其中需明确制定出:实验课的目标、实验课的特性(综合性、设计性、验证性)、实验课时、实验项目、项目要求、课时安排、实验成果(作品)及报告、成绩评定办法、实验课采用教材或讲义等;

      2、按教学计划进入实验室,对各实验组(或个人)进行具体实验指导,包括:项目选题、创意与策划、实验制作、作品成果、实验报告(过程与体会)等环节。实验教师需全程指导每堂实验课。

      3、根据学生实验过程表现、实验作品及实验报告,按公平原则给学生进行成绩评定(应有平时成绩),对其中最优秀的5件作品给予评点与推荐,并综合写出本实验课课程报告(课程总结);

      4、在学期结束一周内指导教师向教务员交齐7样文档(打印稿统一采用A4格式):实验指导书;学生项目计划书;学生的实验作品(电子版及截图打印稿);学生的实验报告(融会理论的实验过程与体会);优秀作品及评点(5份);课程报告(总结);成绩册。

      5、积极进行实验教学科研,编写修订实验教材、讲义,发表论著。

 

学校有关实验教学规章制度列表

01《华中科技大学专业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试行)》(设字[2011]11号)

      为切实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以教师为中心向学生为中心的转变,鼓励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实践,缓解专业教学实验室在教学期间仪器设备台套数不足与专业教学设备全年利用率不高的矛盾,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校设[2006]2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支持专业教学实验室面向本科生开放。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称设备处)负责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等组织工作;当年年度末组织开放实验室申报与评审,下一年度末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 院(系)实验室开放工作由院系分管领导负责,课程组规划设计,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业实验室开放条件:

      1.教学计划内实验课程或课程实验,实验学时原则8个学时以上;

      2.开放实验室的每套仪器设备在课程内的开放人时数在180以上;

      3.实验项目可选,且至少有1个以上的综合设计性或创新性实验项目;

      4.有足够的开放周期及充足的开放时间,确保学生能完成该课程的开放教学内容;

      5.有足够场地和设备支持,能确保按预约时间进入实验室的学生每1-2名有独立的实验仪器设备使用;

      6.有开放管理系统支持,包括能发布开放信息、提供相关网络教学资源、受理开放预约等功能;

      7.开放时间段有专职实验指导教师(含助教);

      8.有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 专业实验室开放以院(系)为单位组织申报,年度申报课程不超过2门。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开放课程评审专家组,通过察看开放实验室条件、核对教学计划、听取汇报等程序进行立项评审,经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七条 设备处将组织专家对开放实验课程加强监管,监管内容包括不定期抽查,中期检查座谈等。抽查过程中,如首次发现未能按计划组织实施,责成整改;连续二次发现未能按计划实施,视为无意执行实验课程开放计划,立即终止开放计划,收回经费,并取消次年度申请资格。

      第八条 每年度末,设备处组织专家对立项的实验室开放课程进行结题验收和评价。验收内容包括:开放内容、开放计划、预约记录、开放记录、实验报告、开放总结、师生座谈等。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量,按实际人时数计算,实验室开放工作津贴随下一年度的实验室管理工作津贴一同发放到各单位。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限于元器件、实验耗材支出及少量仪器设备添置。

      第十一条 实施细则如与《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相矛盾,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02《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校设[2006]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规范地做好我校各类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引导学生主动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管理部门和院(系)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高度重视各类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管理体制与运行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实验中心、创新基地、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优势资源,进一步向学生开放,建立大学生尽早进入实验室研究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各类实验室应本着面向各层次学生开放,按课内、课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开放实验室,鼓励并支持学生自主创新和个性发展。

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  校、院(系)实验教学中心以课内实验内容开放为主,课外为辅;创新基地、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对本科生开放以课外内容为主。

      第五条  各类教学实验室开放形式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对象开放。时间开放为最低要求,各类实验室在时间开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时间、内容和对象等全方位开放。

      第六条  各类教学实验室应根据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积极组织开放内容、落实人员及开放安排。每学期初及暑假前通过各种渠道向本院、系或全校本科生公布各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对象、时间等具体安排。主要包括可开实验项目和课题、预约登记方式,可容纳的学生人数等。

      第七条  各类实验室要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性与综合性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实验;学生参与教师课题研究等。 

      第八条  面向全校本科生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和院(系)实验教学中心按每周开放6天每天开放12小时的最低要求,向学生开放。

      第九条  各级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体系和内容改革,不断完善和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根据实验室条件尽可能多提供一些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尤其要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开放实验项目个数。

      第十条  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要利用实验室的人才和仪器设备资源优势,让学生通过参加教师科学研究项目或小课题的研究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基金”,支持各类实验室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各类实验室要结合学科发展和科研项目,设计一些具有热点和前沿技术、对学生具有吸引力的小型科研及创新研究项目,于每年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创新基金。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条件

      1.各类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工作的领导,组成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构成的开放实施小组;

      2.各类实验室的开放必须具有完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种开放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健全,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职责明确;

      3.各类实验室的开放应该具有良好的开放环境和实验设施、丰富的开放实验项目、稳定的实验教师队伍和运行经费。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调组织。各级实验中心、创新基地、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并组织各类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四条  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在每年初(2-3月)依据教学计划将开放安排(开放时间、内容、开放对象、预计材料消耗等)报实验室管理科。经过相关部门核准后纳入当年的实验教学运行费分配,开放实验室运行费按开放实验项目人时数加权1.2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于每年4月将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的项目、可容纳的学生人数报送实验室管理科,并在实验室的网页上向学生公布。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审批及结题程序

      1.各类实验室组织相关教师申请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后送实验室管理科。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后,向全校公布开放实验室及立项项目。

      3.各实验室组织学生申报。为了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效果,每个创新基金项目一般不超过5人。

      4.各实验室依据一定的办法遴选参与创新基金项目的学生。

      5.各实验室将参与创新基金项目的学生报实验室管理科后,按项目内容和进度组织学生实施。

      6.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实行责任人经费本管理,项目经费限于实验耗材、必要的制作费、资料费和市内交通费开支。请款和报账由各院(系)实验中心主任或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

      7.创新基金项目结题与评定

      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每年3-4月开始实施,年底结题,集中评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半。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结题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结题报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由指导教师完成,内容包括项目综述、对学生总体评价及经费使用情况。另一部分由学生完成,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过程、研究成果及收获体会等。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各学科专家对创新基金项目按照实验内容、实验难度、实验结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以及指导教师评价分别进行评定,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结题报告、支撑材料及评定情况等材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各实验室完成项目情况及评定结果将是下一轮开放实验项目申请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各类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制度。实验室必须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防止浪费与人员损伤,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成果管理与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课外参与实验室小课题研究,凡能独立完成课题方案的设计、实验装置安装调试及制作,其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经指导教师及院、系组织的评价小组评价合格者,视参加科研或实验项目的时间与能力,按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可获得相应的课外学分。

      第十九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在参加实验室的科学研究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所在院(系)教学委员会或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位以上专家认定后,可申报“华中科技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审。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类实验室推行实验室开放工作,其开放工作量按实际发生的人时数进行统计,并作为学校对实验室进行考核与核拨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各实验室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制度创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实验教学中心及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03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人员行为规范(校设[20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人员的行为,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验室人员是指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科研的教师及学生。

      第二章  实验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华中科技大学实施实验技术人员聘任制暂行办法》中相应的职责规定,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第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各实验中心应建立考勤制度,严格考勤纪律,将考勤情况作为业绩津贴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上班期间不得从事非业务性会客及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  必须保证实验室正常的工作环境和清洁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在实验室抽烟喝酒,未经所属实验中心领导批准,不得在实验室留宿。

      第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确保分管实验室的水电、消防设施完好无损;重视防火、防盗及门窗安全的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国家颁发的有关法规、条令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保管好放射性同位素、病原微生物及易燃、易爆、易制毒试剂和物品;不得向下水道倾倒废酸、废有机溶剂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

      第九条  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和完好状况,及时维修或送修不能正常运行的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条  严禁将实验室各类财产带出实验室,实验室钥匙持有者不得私自转借给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负责对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仪器设备使用指导,宣讲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配合院(系)领导做好上级部门及兄弟单位参观访问的接待工作,未经院(系)领导同意者,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章  实验教师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实验教师应模范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实验室组织好实验教学或开展科研实验。

      第十四条  在实验开始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强调相关仪器设备使用的注意事项,对所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安全负责,发生事故应迅速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实验教师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科研实验的教师,严禁在仪器设备运转时离开实验室。

      第十六条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实验方法,培养学生严谨、科学的实验态度。

      第十七条  实验结束后,安排和组织学生做好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及实验器皿的清洗工作。

      第四章  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保持实验室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九条  按时到达实验室进行实验,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二十条  在实验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不准吸烟。

      第二十一条  爱护实验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和实验材料,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不得私自调换仪器设备和材料,不准私自将公物拿出实验室;发现仪器设备有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得自行拆卸。

      第二十二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出现意外事故时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切断电源、气源等),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注意保护现场。

      第二十四条  做完实验后,整理好使用的仪器设备,将实验台面打扫干净,关好水电,经指导老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去。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在实验中心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做出公开检讨:

      1.未经允许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为他人做实验者;

      2.私自将钥匙借给他人者;

      3.乱拆、乱搬仪器设备者;

      4.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他人者;

      5.最后离开实验室而未切断电源、水源、气源或关闭门窗者。

      第二十六条  因违章操作仪器设备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有关规定赔偿并给予纪律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范造成严重安全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与上级规定相悖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04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校设[20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实验室是指直接为本科教学服务的各类教学实验室。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部委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规范管理。

      第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水平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校的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环境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应不断的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研究和开发实验技术,改革教学方法,完善实验室环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

      第八条 建设并开放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更新、丰富网络实验教学资源,实现网络化的辅助教学和管理。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的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相适应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开放共享的实验环境;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设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学校经费投入及院(系)配套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管理部门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执行,确实需要更改的,必须严格按照更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学校投入、院(系)配套及企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遵照学校有关规定,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院(系)应通过校际联合,共同筹建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共建实验室。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与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级领导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审查并组织论证建设方案。负责分配和管理实验教学经费,并进行效益检查;

      (四)组织制定院(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并参与检查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和推进实验技术、方法及装置的研究和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定工作,促进实验水平的提高;

      (六)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验室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奖惩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七)协管实验室队伍建设。配合学校人事并协同教务及财务等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酬分配、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八)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的危毒化学品的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 )两级管理体制。各院(系)须依据学科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多学科、多专业共享的院(系)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委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及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化学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购买、存放、领用手续,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等各类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行为规范和化学试剂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改造和整顿。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湖北省及卫生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定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各院(系)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信息化管理。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建立实验室工作考核制度。按各实验室完成的实验教学任务、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标志性成果等方面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各实验室年度业绩津贴及其他资源分配挂钩。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人员的组成部分,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为实验室建设贡献力量。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学校确定各类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实验室主任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同时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  院(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要由思想品德好,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热爱实验室工作,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教授担任,由院(系)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学校设立实验室先进集体奖、实验室先进工作者奖、实验技术成果奖等奖项,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